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2民初1356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丁春保工资143169元。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以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上述款项由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丁春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被告方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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