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光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2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4202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1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时光保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合同》;二、被告时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租金706669.2元、装卸及运输费7594.8元、保养费3893.2元、违约金108827.06元,合计826984.26元;三、被告时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碗式立杆lg30型500根、lg60型511根、lg90型397根、lg120型489根、lg240型505根;碗式横杆hg30型5618根、hg90型2721根、hg120型170根;上托2752套,下托1520套。若不能归还,lg30、hg30型号按10元每根赔偿,小计61180元;上托、下托按每套30元赔偿,小计128160元;其余租赁物资折合钢材重量26.68吨,按照判决生效之日安徽省淮南市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当月钢材信息价格予以赔偿;12四、驳回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89.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43389.5元,原告璧山区河宇建材租赁站负担18632.5元,被告时光保负担24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