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16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2352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1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传波、许林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款3501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并从2020年6月18日起,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张传波、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张传波、许林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5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书华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金寨路口综合楼2-69号门面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7114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传波、许林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0.00元,由被告张传波、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