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09)肥西民一初字第01253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恢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业松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侯业松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5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120000元;三、被告庞成勇应赔偿原告侯业松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044713.44元-70000元)×60%]584828.06元,其中六安人保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11-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应赔偿总额的[(110000元+180000元)×74%]214600元,余额370228.06元由庞成勇负责赔偿,六安中顺车队对所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业松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044713.44元-70000元)×20%]194942.68元;上述一、二、三、四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原告已领取和被告垫支款项);五、驳回原告侯业松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684元,被告庞成勇负担6875元,新旺车队负担3640元,原告侯业松负担11169元,鉴定费1700元,被告庞成勇负担1020元,新旺车队负担340元,原告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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