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5********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26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中宝吊车费用24200元;二、驳回原告孙中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孙中宝负担25元,被告钱伟负担1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