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9360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4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南置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伟业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351027.7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伟业市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5元,鉴定费22888元,合计52713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南置业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9825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550253934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海经济开发区富宸路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