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4民初2535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一春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10.62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939%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陈一春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各偿还2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如被告陈一春未按上述还款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本金14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一款)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三、被告陈正亚、高祥、郭建华、田启龙、孙成高对被告陈一春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祥、郭建华、田启龙、孙成高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一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2876元,依法减半收取11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38元,由被告陈一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4交,被告陈一春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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