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57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军、汪玲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扣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日、2019第4页/共5页年10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郭军、汪玲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