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11********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民终265号 |
案号 |
(2021)皖0291执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甘小平、曹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晋春莲借款本金17万元,并以17万元为基数,向上诉人晋春莲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上诉人晋春莲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晋春莲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晋春莲负担758元,被上诉人曹文英、甘小平共同负担1767元。财产保全费19209元,由上诉人晋春莲负担576元,被上诉人曹文英、甘小平共同负担1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晋春莲负担1840元,被上诉人曹文英、甘小平共同负担4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