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2民初1731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雪峰吊车租赁费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吴俊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0017372080530019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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