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2********0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82民初392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庞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美玲借款194000元,并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彭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彭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庞星负担5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