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2********0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382民初392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庞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美玲借款194000元,并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彭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彭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庞星负担58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