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6********2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29民初112号
案号
(2021)湘1129执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易建华自2021年1月1日起按300元/月给付原告易积洋赡养费;赡养费按季度给付,第一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以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易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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