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光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2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531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5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二、韩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滨州经济开发区石鑫筛网厂货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1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8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三、驳回滨州经济开发区石鑫筛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计1586.5元,由韩光元负担1270元,滨州经济开发区石鑫筛网厂负担3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韩光元负担2540元,滨州经济开发区石鑫筛网厂负担6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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