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2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77.11元;二、被告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51724.03元,并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155573122015069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此后逾期利息及复利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马鞍山正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刘大明、文贤珍、李信汉、王敦梅、王承保、徐福兰、孙玉、陈法念、丁咸金、张华峰、唐克霞、丁能强、吴锦春、卢元婷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800000元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7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马鞍山正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刘大明、文贤珍、李信汉、王敦梅、王承保、徐福兰、孙玉、陈法念、丁咸金、张华峰、唐克霞、丁能强、吴锦春、卢元婷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504执23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461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敦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666239907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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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乌溪镇七房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