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2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止2017年9月20日,拖欠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55731220150319)项下的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6538.08元、逾期利息26906.4元、复利2051.14元,合计695495.62元;二、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55731220150319)项下支付逾期利息和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止2017年9月20日,拖欠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55731220150674)项下的借款本金199808.19元、利息13998. 41元,逾期利息4912元,合计218718.6元;四、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55731220150674)项下逾期利息及利息(以199808.1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五、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银承敞口50万元、利息11万元,合计61万元;六、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逾期利息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七、马鞍山市信友服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马鞍山正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大洋索具有限公司、王敦梅、李信汉、孙玉、陈法念、王承保、徐福兰、丁咸金、张华峰、文贤珍、刘大明、唐克霞、丁能强、吴锦春、卢元婷对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五、六项债务在180万元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八、王敦梅、李信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九、若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则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李明君抵押的财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李明君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23栋1号不动产,并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1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至六项债务;九、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504执23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363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567509545X |
登记机关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乌溪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