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01********8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902民初84号
案号
(2021)湘0902执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庄伟军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416.63元及利息17038.32元,合计87454.95元。(利息以本金70416.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自2018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63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39元,由被告庄伟军负担999.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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