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1********8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02民初84号 |
案号 |
(2021)湘0902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庄伟军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416.63元及利息17038.32元,合计87454.95元。(利息以本金70416.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自2018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63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39元,由被告庄伟军负担999.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