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1303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3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借款本金195944.02元,利息30698.3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本息合计226642.36元;二、从2020年12月18日至本金195944.02元还清止,被告王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6三、被告马小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王猛、马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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