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能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3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6404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皖0124民初6404号原告:潘铁栓,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古圩村青阳第四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03192973。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发文,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能兵,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西联第三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71018367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清,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铁栓与被告俞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潘铁栓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要求自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同大镇红埂村经营超市,被告经常来原告超市购物,双方很熟悉,2019年2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双方口头承诺月利息1分,借款一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俞能兵欠原告潘铁栓借款17775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俞能兵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俞能兵偿还原告潘铁栓借款17775元,并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177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俞能兵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