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1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新、巴勤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吉平、王家云、凌齐林、程福安、高俏元、许志安对被告朱建新、巴勤莉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吉平、王家云、凌齐林、程福安、高俏元、许志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新、巴勤莉追偿;三、被告朱建新、巴勤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建新、巴勤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