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109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本金198445.5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1月19日逾期利息为8092.85元、复利为131.98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胡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3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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