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7017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阳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中银消费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解除;二、被告卢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利息、滞纳金为9088.52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卢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卢阳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卢阳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县供销合作总社宿舍楼第七幢三层西南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阳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