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7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3556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勤敏借款人民币24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3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依法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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