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7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414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1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永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10.5元、罚息9406.57元(截止2020年9月18日)及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