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3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3901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广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50000元,利息3726元和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付的逾期利息。4二、被告沈庆新对被告华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沈庆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华芳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广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华芳、沈庆新共同负担(原告广源农资社已预交,被告华芳、沈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广源农资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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