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1刑初583号 |
案号 |
(2021)皖1621执2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二、对被告人李想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