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倩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2********3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02民初2016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雄华、余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57568.58元,并支付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35207.61元,共计92776.19元;二、被告汪雄华、余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均以57568.58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的其他诉—7—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负担962元,汪雄华、余倩倩共同负担2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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