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3193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庆福与被告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爱尚购物广场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庆福货物销售款268646元、信誉保证金30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共计3036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杜云肖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被告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杜云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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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志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55906680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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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乐市新开路与鲜虞街交叉口西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