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03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梁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冠锐货款222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1月7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梁志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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