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06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勇、李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谭漫漫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34267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沈佟霖对被告邱勇、李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佟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勇、李倩追偿;三、驳回原告谭漫漫的其他诉讼请求。第5页/共7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邱勇、李倩、沈佟霖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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