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严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2********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2民初5241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恢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戴基珍与被告于严龙自愿离婚;二、婚生子于星博由原告戴基珍抚养,被告于严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从2019年12月10日起于每月的10日给付,付至于星博年满18周岁时止;于星博高中及大学费用,凭学校报名费收据或发票由原告戴基珍、被告于严龙各承担一半;三、夫妻共同财产皖mx5257黑色大众牌轿车一辆所有权归被告于严龙所有,被告于严龙折款10万元给原告戴基珍,由被告于严龙于2020年1月10日前付1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20年12月4日前付4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2万元;如被告于严龙未按期履行,原告戴基珍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戴基珍承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