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严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2民初5241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恢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戴基珍与被告于严龙自愿离婚;二、婚生子于星博由原告戴基珍抚养,被告于严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从2019年12月10日起于每月的10日给付,付至于星博年满18周岁时止;于星博高中及大学费用,凭学校报名费收据或发票由原告戴基珍、被告于严龙各承担一半;三、夫妻共同财产皖mx5257黑色大众牌轿车一辆所有权归被告于严龙所有,被告于严龙折款10万元给原告戴基珍,由被告于严龙于2020年1月10日前付1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20年12月4日前付4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2万元;如被告于严龙未按期履行,原告戴基珍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戴基珍承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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