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江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11********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1359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庄武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智勇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庄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李江勇、李智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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