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7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庄武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智勇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庄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李江勇、李智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