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7民初136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良利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谢良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李江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