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洪玉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洪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孟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