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方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0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刑初325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雷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三、被告人吴方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鄂a100zs奥迪a3轿车、鄂a916mp奔驰c260轿车、鄂abv865奔驰c260轿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对各被告人的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