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会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6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2890号 |
案号 |
(2021)湘0524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会计、何玉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至2020年5月7日止的利息4 840元,本息合计104 840元;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30日起借款本金100 000元按月利率9.12‰计付利息,2020年8月31日起借款本金100 000元按月利率11.856‰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刘会计、何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 000元;三、被告刘慧银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慧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2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1 288.5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刘会计、何玉玲、刘慧银承担1 23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