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执1614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恢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康力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469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8日为157810.4元,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康力经贸有限公司杭州人家美食广场、徐学军、傅金光、苏慧珊、徐学臣、李铮、周建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康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康力经贸有限公司杭州人家美食广场、徐学军、傅金光、苏慧珊、徐学臣、李铮、周建利承担连带责任,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国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金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75797377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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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李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