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1********0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民初82号
案号
(2021)冀0591执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垫付本金26 390 765.59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7月11日,利息总额为4 076 203.92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2 185元; 三、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对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 135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魏孟强、孙丽华、魏然、霍书兰、魏孟刚、霍珍玉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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