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32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1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ld70400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其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管理店投资合同>合作费优惠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线下营业的收入提成1104.54元;三、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88191.3元;四、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五、被告周俊玲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周俊玲、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一切“7天”有关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等;七、驳回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15元,由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727元,被告周俊玲、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8元。被告周俊玲、被告益阳市七星全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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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俊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09327954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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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7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