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金泰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JC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刑初387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4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泰州市金泰粮油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洪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文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零七万九千四百四十八元九角向被告单位泰州市金泰粮油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洪山予以追缴,其中发还被害单位福建顺成面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五得利集团兴化面粉有限公司六百七十七万九千四百四十八元九角,发还被害单位福建发兴面粉有限公司二百三十万元;未退出的税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1执46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洪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MA1N13JC2Q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马厂路648-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