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3民初2557号 |
案号 |
(2018)苏1202执1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骏柏、陈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2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吴兴生、陈来喜、李秀琴对上述被告陈骏柏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吴兴生、陈来喜、李秀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骏柏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0元,由被告陈骏柏、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吴兴生、陈来喜、李秀琴、陈璐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4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02执181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9323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来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43914153X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