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郁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3********0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2294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邵郁松签订的《“新易贷”信用额度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二、邵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788.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78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邵郁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37元,由邵郁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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