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83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皖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律师费1万元;二、被告操汉林、许月霞、黄立新、陈高友、汪翠霞、陈光结、刘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被告安徽皖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操汉林、许月霞、黄立新、陈高友、汪翠霞、陈光结、刘玉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