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2********3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6民初539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中南国泰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超灵合同履约金500 000元,给付原告胡超灵利息175 000元(2019年12日31日前的利息);给付原告胡超灵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550元,由被告湖南中南国泰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