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路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11********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4刑初106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1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世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朱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宋路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随案移送被告人朱旭家属退缴30000元中的27000元(下剩的3000元冲抵罚金)及被告人李世超的扣押款2235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世超的违法所得24765元、宋路平的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五、随案移送的物证手机3个(vivo黑色手机,型号v1934a,imei:863861058750796;oppo手机,imei1:868607042133193,imei2:868607042133085;苹果手机,型号a1661,imei:358641090718429)、银行卡17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00506020300060、6228480509639294172;622841050464556137、6259960218279552;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303004653123、6252490014589008、375280320014134391;交通银行卡:6222620510024886782、6222620540001270312;中国建设银行卡:62309435700004927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6550010583536;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215176913;中国银行卡:6217853100028538981;四川农信卡:6214570281006081183;浦发银行卡:6217920955123091中国光大银行卡:6226630902479244、6212921605884135)、电信消费级物联网专用卡4张(iccd:8986111924608982335b;8986111924608982336b;8986111924608982334b;8986111924608982332b)、二维码支架8个(1个支付宝、1个工商e支付“方欣茶坊”、2个微信、4个卡拉卡)随案保存。六、随案移送的身份证一张发还给罗丽亚、农业银行社保卡发还给被告人李世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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