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章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4********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4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椒县羽胜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5日前的下欠利息136663元,合计2936663元,并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2.1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项胜、何章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全椒县羽胜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项俊东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儒林西苑58幢124号[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证明第0023383号]、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儒林西苑58幢224号[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证明第0023385号]、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儒林西苑58幢223号[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证明第0023384号]、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儒林西苑58幢123号[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证明第0023382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93元,减半收取计15146.5元,由被告8全椒县羽胜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项胜、何章霞、项俊东、袁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