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03********0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1853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穆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晨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二、驳回原告董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穆东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董晨波负担9元,被告穆东超负担1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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