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2137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恢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强工程款(劳务费)89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邹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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