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2137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强工程款(劳务费)89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邹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