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4民初82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支付原告达日县有胜砖厂欠款944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4425元按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余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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