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2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1216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骏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谭莉萍房屋租金82.5万元;二、被告马骏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谭莉萍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1月29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179700.62元,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马骏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本市海州区解放路188号的全部房屋、院落及附属建筑(包含主楼、三层附属楼、二层附属楼等)返还给原告谭莉萍;四、第三人钱福军、闫青、王瑞辉协助被告马骏驰履行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返还义务;五、驳回原告谭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7元,由原告谭莉萍负担19239元,由被告马骏驰负担10428元(被告负担的款项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