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1644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2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51646.63元、利息(截至2021年1月19日为6830.09元,此后以50461.36元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蒋伟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